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立案時應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
4.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確定原告: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傷者要求被告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由傷者本人做原告。
2、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要求被告進行財產損害賠償的(指賠償修車費用),由被損壞車輛所有權人做原告。
3、如果車輛所有權人本人開車時被撞傷,同時造成了車輛損失和所有權人本人人身傷害的,可由所有權人做原告,要求被告同時賠償自己的人身損失和車輛損失。
4、司機駕駛他人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同時造成了車輛損失和司機人身傷害的,應由車輛所有權人和受傷司機分別對各自的損害后果提起訴訟:其中,對車輛損害要求賠償(索要修車費用)的案件由車輛所有權人做原告起訴;對司機所受的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由受傷司機本人作原告起訴。
5、如果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二人以上人身傷害的,應由傷者分別就各自的損失起訴賠償(即一人一案),分別要求被告賠償各自的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幾名傷者不應同時在一案中作為原告要求賠償。
6、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對于死者的賠償費用可由死者的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起訴賠償。
——轉載(法妞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