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157號令)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ㄒ唬┥系缆沸旭偟臋C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ǘ┯袀卧?、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ㄈ┪窗凑諊乙幎ㄍ侗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ㄋ模┕房瓦\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ㄎ澹C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C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ㄆ撸┪瓷觐I《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ò耍┓菣C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轉載(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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