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執業紀律規范
1、鑒定評估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鑒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鑒定事項的厲害關系人收取任何費用、禮品或謀取任何利益。
2、鑒定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本機構以外的鑒定機構中執業,接受其他組織或鑒定機構的聘請。
3、鑒定評估人員不得明知自己有應當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時告知本機構并主動提出回避。
4、鑒定評估人員不得故意發表或唆使他人發表錯誤、失實的鑒定意見,不得違背行業操守,草率處理任何與鑒定評估有關的事項。
5、鑒定評估人員不得單獨會見待鑒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必要的調查、詢問等工作應當與本機構安排的其他人員共同進行并制作筆錄。
6、鑒定評估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開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也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7、鑒定評估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貶損同行的聲譽,不得以虛假宣傳、預先約定結論、承諾給付回扣、限制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掙攬業務。
8、鑒定評估人員不得以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消極抵制等手段妨礙行業主管部門的執業監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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