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鑒定機構是相互獨立的,沒有上下級的關系,對外獨立行使職責。司法鑒定機構的作用是做出鑒定結論形成法律上證據,在證據鏈上是很重要的一環。
由于種種原因,在偏遠地區的委托人需要司法鑒定服務時,所在地可能沒有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那么,司法鑒定可以在異地做鑒定嗎?
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鑒定機構均獨立對外履行鑒定職責,形成的鑒定結論屬于法律上的證據,各個鑒定機構之間沒有級別區分。
鑒定機構可以獨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鑒定申請,對委托者沒有地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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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可以在異地做鑒定嗎?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鑒定機構均獨立對外履行鑒定職責,形成的鑒定結論屬于法律上的證據,各個鑒定機構之間沒有級別區分。
鑒定機構可以獨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鑒定申請,對委托者沒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國內任何地域的任何鑒定委托,但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委托后再進行司法鑒定。
02
異地委托司法鑒定的程序:
1)選擇鑒定機構
當事人應當依據法院通知,按照規定的時間、指定地點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委托雙方約定的機構,約定的機構無相應資質的,應另行協商確定。
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故缺席或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管理部門根據擇優與隨機原則進行選擇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
2)補充材料
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充鑒定所必須材料的,予以中止鑒定。對鑒定時限造成影響的,有義務提供有關材料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3)交納鑒定費
申請鑒定人在接到交費通知一周內應預交費用,未交或未交足鑒定費用的,不予鑒定。
當事人與鑒定機構就交費達成協議的除外。
4)鑒定結論的異議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評估過程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當事人對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提出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管理部門提出,由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審查決定是否重新選擇和委托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5)回避
當事人對社會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申請回避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申請回避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綜上所述,如果需要異地司法鑒定,只要按照以上的流程進行,異地進行司法鑒定并不困難,只要提交的資料齊全,保證司法鑒定可以照常進行,按照規定進行司法鑒定就可以得到司法鑒定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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